石山書院 課程/活動收退費辦法

石山書院
課程/活動收退費辦法
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訂定

第一章   總則

第一條    石山書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規範本院所開設之各式課程/活動之學費收退費事宜,訂
        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    經本院錄取之學員應於本院指定之繳費日期前完成繳費手續,逾期取消錄取資格。
第三條    課程/活動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,應以報名後該課程/活動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開課日,並以該課程/活動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。但契約另定第一次上課日者,從其約定。學員課程/活動權益(時數、堂數或期間等)之認定,依雙方約定為準;未約定者,依實際開課/活動情形認定。
第四條  本院有下列情形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  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,最遲於原定開課日前一日通知學員,並全額退還學員已
     繳納之費用。
二、有正當事由停班、停課者,將事先告知學員,並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已繳費用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上述正當事由若為遇風災、地震……等外力不可抗拒之因素,而經政府公告休
 假之上課日,本院將擇日補課,不另行退費。
三、  無正當事由,變更原訂課程、科目、時數、上課地點或更換約定講師超過講師  人數三分之一或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,本書院除退還學員所繳費用外,並賠償  所繳費用百分之十金額作為違約金。
第五條  本辦法所述之應繳費用包含本院訂定之報名費、訂位金及其他費用。
第六條 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將依本院相關規定及實際開設狀況辦理。

第二章  長期課程/活動收退費

第七條  本章所指之長期課程/活動認定標準為課程/活動起訖時間為期至少逾半年以上。
第八條  本院學員繳納費用後,因故離班者,本院退費相關規定如下
一、  學員於開課日/活動日前三十日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已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,惟本院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。
二、  學員於開課日/活動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已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
三、  學員於實際開課日/活動日起至第十日前,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已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。
四、  學員於實際開課日/活動日第十日()起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已繳納費用百分之六十。
五、  學員於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以上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二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已繳納費用百分之四十。
六、  學員於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二分之一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,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七、  已購置成品者,則發給成品,並自退款金額中扣除成品金額。


第三章 短期課程/活動收退費

第九條 本章所指之短期課程/活動認定標準為總課程/活動起訖時間為五天()以上至六個
       月()以內。
第十條 本院學員繳納費用後,因故離班者,本院退費相關規定如下
一、學員於開課日/活動日前三十日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已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,惟本院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。
二、學員於開課日/活動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已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       
三、學員於實際開課日/活動日後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已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。
四、學員於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以上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二分
之一期間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已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四十。
五、學員於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二分之一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,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六、已購置成品者,則發給成品,並自退款金額中扣除成品金額。


第四章  微型課程/活動收退費

第十一條 本章所指之微型課程/活動為除了上述長、短期課程之外的課程、營隊等本書院所
         規畫舉辦之活動。
第十二條 本院學員繳納費用後,因故離班者,本院退費相關規定如下
一、學員於開課日/活動日前十日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已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。
二、學員於開課日/活動日前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,退還當期已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
三、學員於開課日/活動日後(含開課/活動當日)提出退費申請者,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四、已購置成品者,則發給成品,並自退款金額中扣除成品金額。

第十三條 本收退費辦法自公告日開始實施,本書院保有修改之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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